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2號
TNDV,107,補,332,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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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邱冠銘
      邱其祥
      邱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邱能傑邱嫦娥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
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
參照)。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邱能傑之總財
產價額中訟爭之原告主張其各別所佔派下權比例,以為核定之標
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祭祀公業邱能傑之總財產清冊及價額計算
表暨證明文件,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邱能傑
之總財產價額為基準,按原告主張其各別所佔之派下權比例計算
之),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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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