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告 周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義雄、李清油、許耿諒、許耿弘、許虔彰、許
丁貴、許惠龍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527,109元(以原告主張被占用之面積計算,計算
式詳如附表),併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同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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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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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107年1月公告現值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合 計 │
│號│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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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41,700元/平方公尺 │73平方公尺 │41,700元73平方公│
│01│善昌段345-1 │ │ │尺=3,044,100元 │
│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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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32,107元/平方公尺 │87平方公尺 │32,107元87平方公│
│02│善昌段345-4 │ │ │尺=2,793,309元 │
│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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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20,900元/平方公尺 │33平方公尺 │20,900元33平方公│
│03│善昌段345-7 │ │ │尺=689,700元 │
│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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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527,1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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