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1號
TNDV,107,補,331,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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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告 周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義雄李清油許耿諒許耿弘許虔彰、許
丁貴許惠龍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527,109元(以原告主張被占用之面積計算,計算
式詳如附表),併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同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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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補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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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107年1月公告現值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 合     計 │
│號│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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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41,700元/平方公尺 │73平方公尺     │41,700元73平方公│
│01│善昌段345-1 │         │          │尺=3,044,100元  │
│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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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32,107元/平方公尺 │87平方公尺     │32,107元87平方公│
│02│善昌段345-4 │         │          │尺=2,793,309元  │
│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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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善化區│20,900元/平方公尺 │33平方公尺     │20,900元33平方公│
│03│善昌段345-7 │         │          │尺=689,700元   │
│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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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527,1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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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