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馮春吉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馮文玉
間因本院107年度補字第290號第三人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7年5月11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