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馮春吉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紹源
被 告 馮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就建物門牌台南市○○區○○里○○
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關係存在,並撤銷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台南分署102年度房稅執字第7095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上開不
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按系爭房屋經該強制執行機關委託鑑定,
其價格為新台幣(下同)8,207,800元,自應以該價格為訴訟標
的價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