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66號
TNDV,107,補,266,201805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順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24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