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59號
TNDV,107,消債更,59,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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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培先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 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件:
㈠、查聲請人所示債權人清冊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債權人略有不符, 請於確認後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㈡、據聲請人陳報其以受黎明珠派遣至殯儀館或喪家自宅服務為 職業,薪資依服務時間長短或地點遠近而有所不同(900 元 至1,200 元間不等)、每月收入約15,000元等節,請提出相 關收入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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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