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伍英信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聯單)。
㈡聲請人之全部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㈢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㈣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5月5日起至107年5月4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㈥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 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 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 證明文件影本(原已提出之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
險單應補充陳報其種類及現值金額)。
㈦據聲請人提供之安南區農會中沙分部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所 載,107年1月間補助款計有2,695元及6,115元二筆;107年2月 間補助款計有1,000元、2,695元及6,115元三筆,請補充陳報 各筆補助款之補助名目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是 否尚有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 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㈨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 料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 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係於何時向何債權銀行請求協商,以 及結案原因何以為「協商自始未開始」?
㈩除已出具之電費繳費通知單外,請依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項 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水費、瓦斯費、交通支出等繳費單 據)。
請說明2名子女均由聲請人單獨扶養之原因,以及前配偶有何 不能分擔扶養費之事由?如有聲請人與前配偶間就子女親權行 使及扶養費之給付方式、數額或有任何特別約定事項之協議, 請一併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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