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55號
TNDV,107,司聲,55,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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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相 對 人 林泉豐
      林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業於民國 106 年12月22日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爰依 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20,8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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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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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