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黃守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守信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始得 為之。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 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 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 、85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裁判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守信因本院106 年度家簡字第25號分割遺產事件繫屬中,惟被繼承人於本院 105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宣告被繼承人於民國46年8月23日死 亡,其繼承人亦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 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權利 ,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家簡字第25號 分割遺產事件開庭通知、105年度亡字第20號死亡宣告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父母、祖父母及外祖 父母之除戶謄本及死亡宣告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惟被繼承人黃守信於繼承開始(即46年8月23日)時,尚有外 祖母葉嚴紗仍生存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揆諸首揭條文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