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16號
SCDV,106,補,816,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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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大樹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中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
    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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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樹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