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杜聰傑
相 對 人 于吳月霞
債 務 人 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家銘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簽 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聲請 人鄭錦淵、杜聰傑債權額比例各1/2),約定清償日期為105 年2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 300,000元,又債務人吳家銘於106年1月26日將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于吳月霞,依法抵押權不受 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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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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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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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兵北段 │122 │3695.52 │10000分之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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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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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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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12│12│平│鋼筋│16│平│全部 │
│ │10│中華二路266 │康區兵北│鋼筋混凝│1.│1.│方│混凝│.8│方│ │
│ │ │15號七樓之三│段122地 │土造 │33│33│公│土造│3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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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兵北段21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 │
│聲請人鄭錦淵、杜聰傑,債權額比例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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