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2號
TNDV,107,司執消債清,2,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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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賴嬿淳即賴桂芬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政遇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職業、身分、地位 、收入狀況、其所負債務數額及本件清算財團財產變價後獲 償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是選任吳 政遇律師(事務所設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聯絡 電話為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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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