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繳地價稅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875號
TNDV,107,司促,7875,2018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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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75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星北之繼承人、陳德立之繼承人發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 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 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 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 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 段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代債務人墊付地價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惟未就本件事實理由及金額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已於同年5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 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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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