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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122號
TNDV,107,司促,7122,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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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債 權 人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元
債 務 人 新匯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英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債務未經當事人雙方未約定清償期,債權人定期限催告債
  務人清償,債務人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此觀
  民法第229條第3項即明。又債權人雖另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
  人限期清償,惟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債權人催告期限屆滿
  時起,始須負遲延責任,故聲請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
  第二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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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