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25號
TNDV,107,司促,6625,201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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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債 權 人 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妤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上具 狀人欄未經債權人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文,且未載明債務 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 何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並於同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依前開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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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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