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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21號
TNDV,107,司促,10021,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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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非訟代理人 陳宏銘
債 務 人 陳芳源
債 務 人 陳芳珍
債 務 人 邱靜雯
一、債務人陳芳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芳源陳芳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
  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芳源邱靜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萬玖
  仟貳佰玖拾元②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元③捌拾萬參仟伍佰肆拾
  玖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②一百零七年三月
  十一日③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
  日②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③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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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