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號
TNDV,107,勞訴,1,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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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陳秀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聰霖
被   告 周福德
      周俊生
      周志瑋
      周玉崑
上三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周曉玲
      周志鴻
      周金柳
法定代理人 楊清勳
被   告 周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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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