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陳秀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聰霖
被 告 周福德
周俊生
周志瑋
周玉崑
上三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周曉玲
周志鴻
周金柳
法定代理人 楊清勳
被 告 周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