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二字,106年度,5號
TNDV,106,訴更(二),5,20180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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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婉伶
訴訟代理人 鄭啟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愛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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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