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婉伶
訴訟代理人 鄭啟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愛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