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95號
TNDV,106,訴,995,201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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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甘菊雲
      甘文德
      甘文科
      邵甘菊枝
      曾甘菊照
      甘菊卿
      甘展宇
      甘展豪
      甘展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藍琴間因106年度訴字第995號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9,944,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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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