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甘菊雲
甘文德
甘文科
邵甘菊枝
曾甘菊照
甘菊卿
甘展宇
甘展豪
甘展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藍琴間因106年度訴字第995號請求拆除
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9,944,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