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悠苹
特別代理人 呂安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1,5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