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13號
TNDV,106,訴,1813,2018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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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悠苹
特別代理人 呂安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卉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1,5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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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