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61號
原 告 莊玉珠
訴訟代理人 蔡啟新
被 告 林柏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在蘋果電子報即時論 壇,以教師時事評論者身份,署名「秦靖」,投稿標題為「 賴美惠議長『溢出』的七張選票」之如附件所示文章(下稱 系爭文章)。系爭文章記載:司法判決李全教有罪,卻讓那 些豬仔議員無罪等語,顯見被告於投稿系爭文章時已知原告 賄選案已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原告竟於系爭文章為「上述2位被開 除黨籍的無黨籍議員,會不會因為這次的投票輸誠而洗刷過 去的賣票污點」、「這些人過去都深深著迷於鈔票上小朋友 的神奇魔力」等不實指摘,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 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在中華 日報全國版頭版,以14號字體、半版篇幅即寬26公分、長35 .5公分,刊載內容為:【本人105年10月5日於蘋果日報電子 報以「秦靖」筆名投書,以「賴美惠議長『溢出』的七張選 票」為標題一文,其中所撰寫:「上述2位被開除黨籍的無 黨籍議員,會不會因為這次的投票輸誠而洗刷過去的賣票污 點」、「這些人過去都深深著迷於鈔票上『小朋友』的神奇 魔力」等句,對莊玉珠議員造成莫大名譽損害,茲為回復莊 玉珠議員名譽,特此鄭重道歉。道歉人;林柏寬】之道歉啟 事1天,被告對上述全部或一部份道歉判決不履行,由原告 代為刊登,並向被告要求給付有關刊登費用;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撰寫系爭文章,僅係在呼應及引用政治人物 之言論,內容皆有所本,為可受公評之事,屬憲法保障之言 論自由,被告並無任何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又原告就系爭文 章,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臺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297號、106年度偵續字第203號為不 起訴處分,原告大肆興訟,令被告一再請假,疲於奔命赴臺 南地檢署、法院說明,顯有箝制小市民言論自由之嫌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刑法第311條規定4種以善意發表言論的行為為違法阻卻 事由而不罰,雖民法就侵害名譽的行為未特設違法阻卻事由 ,而基於上開不罰規定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 權二種基本權利,對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另外,刑法 及民法在違法性之認定,基於法秩序的統一性,也應該為相 同之認定。因此,民事事件就刑法第311條規定4種以善意發 表言論的行為作為違法阻卻事由,當然可以當作審酌之標準 。又所謂善意,係指其動機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為目的。而 可受公評之事須與公眾利益有關,即依事件性質為可接受公 眾評論的事務。復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 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 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 ,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 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 。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 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 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 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 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 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 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 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 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 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 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 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0月5日在蘋果電子報即時論壇上, 以筆名「秦靖」,投稿刊登標題為「賴美惠議長『溢出』的 七張選票」之系爭文章,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信為真。惟 臺南市議長選舉跑票乙案,事涉政黨政治及選舉公平正確性 等公眾事務,自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為可受公評之事 項。又原告長期從事政治活動,其時任臺南市市議員,乃知 名政治人物,則被告對於臺南市議長選舉事項所發表之言論 ,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自應依上開標準決之。而依自由時報 104年1月1日標題「南市議長選舉跑票民進黨開除五議員」 一文報導:確定對違紀跑票的臺南市議員…莊玉珠…開除黨 籍…針對正副議長選舉賄選傳聞,民進黨中常會已通過成立 調查小組…徹查事件背後可能涉及的金錢和利益交換…;美 麗島電子報104年1月9日標題「綠營最後審判五名跑票議員 全開除」一文報導:…調查小組針對正副議長選舉過程是否 涉及賄選以及幕後操作過程進行釐清…;蘋果日報報導:… 民進黨選前已祭出黨紀處分警告,但仍有人跑票,明顯受不 了金錢誘惑,檢方應速查封選票…(見本院卷第36至39頁) 等件,以一般通常智識能力民眾之觀察而言,不免產生臺南 市議長選舉跑票事件恐涉及金錢和利益交換之疑慮,則難認 被告之動機係專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亦不因原告事後無 犯罪事證,即令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 系爭文章內容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又無相關證據證明 被告發表言論之動機係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難認被告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而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並給付原告1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附件:
賴美惠議長「溢出」的七張選票
2016年10月5日蘋果電子報「即時論壇」秦靖/教師時事評論者台灣自治史上第一次採用記名投票的台南市議長補選,民進黨賴美惠議員獲得33票,回鍋當選議長。「溢出」的7張無黨籍選票背後的意涵,卻讓身為台南市民的筆者擔憂不已。首先,國民黨還是「爛」!推出了一個買票的李全教遭到司法判刑定讞後,仍然不知悔改,為了杯葛議長補選,任憑那幾個祖母級的女議員在市議會裡師出無名地佯裝抗爭,換來的卻是哀叫聲連連,甚至掛彩送進醫院。淪為少數在野黨的國民黨不思推出有利於市民的政策與優秀的議長人選,來撥亂反正該黨的黑金形象,竟以拒絕投票背書為理由,來個抵制缺席的動作。國民黨學不會作為一個認真在野黨的模樣,痛定思痛,下詔罪己,深刻反省李全教帶給台南人的民主恥辱,這樣的國民黨就繼續爛到底吧!其次,民進黨妥協了嗎?盱衡台南市議會的生態版圖,55席議員中,民進黨有23席,加上友好的台聯、無黨籍議員與遞補李全教議員資格的民進黨籍王峻潭,合計26席,距離過半還有2席。這次議長補選中,賴美惠拿到的33張選票中,包含了另外7張「幡然來歸」的無黨籍選票。其中莊玉珠與曾王雅雲是在上次李全教議長選舉中跑票,遭到民進黨開除黨籍的議員,另5位無黨籍議員則是在上一次議長選舉中堅定票投李全教,並屢屢陪同李全教召開記者會,站在其身後,甘願淪為堅定的禁衛軍打手。上述2位被開除黨籍的無黨籍議員,會不會因為這次的投票輸誠而洗刷過去的賣票污點,甚至重回民進黨懷抱呢?另5位在上次議長選舉中票投李全教的無黨籍議員,又為何此次大轉彎地票投賴美惠呢?這些人過去都深深著迷於鈔票上「小朋友」的神奇魔力,民進黨是否與這些豬仔議員妥協、交換利益呢?最後,李全教議員當選無效案確定時,賴清德市長曾說過,原則與價值比議長補選勝敗還重要。倘若民進黨中央或市議會黨團為了贏得勝選不擇手段,重新招降納叛這些豬仔議員,讓這些豬仔議員的大名重新與民進黨為伍,原則與價值的敗壞崩解更甚於李全教的買票行為。司法判決了李全教有罪,卻讓那些豬仔議員無罪,高高在上地享受議員的權力。這些政客投機的性格依舊是民主的不定時炸彈,隨時拆解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果實。沒有不能輸的選舉,只有無法堅持到底的民主價值,賴市長應嚴正拒絕這些豬仔議員的政治喊價,並在下次議員選舉中登高一呼,呼籲選民用選票唾棄,維護台南得來不易的民主價值。李全教一案帶給台南人的民主恥辱尚未結束,賴市長有責任堅持走完最後一哩路,讓所有豬仔議員
無所遁形。當事人說明:台南市無黨籍議員林慶鎮來電表示,台南的無黨籍市議員就5位,但他上次議長投票並沒有投給李全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