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洪世聰即塘詠工程行
相 對 人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洪士聰即塘詠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洪世聰即塘詠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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