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債 務 人 吳正雄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附卷可稽。經 查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30,933元 ,經本院於107年3月9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 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 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 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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