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田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師霖、黃坤山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
第63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94萬91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