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63號
TNDV,106,勞訴,63,2018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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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田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師霖黃坤山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
第63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94萬91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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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