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彭主榮
彭陳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李孟仁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怡靖律師
被 告 黃楊玉梅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王正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昭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由受命法官潘明彥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