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明展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明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展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 年6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