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37號
TNDM,107,聲,837,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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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名鋒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名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名鋒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 4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1 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為107 年12月8 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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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