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008號
TNDM,107,聲,1008,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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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鋕銘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鋕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鋕銘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7年0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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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