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651號
TNDM,107,簡,1651,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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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薏蓁
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郭汶澔
選任辯護人 陳寶華律師
被   告 吳介斌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84號),嗣經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
(原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8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薏蓁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即事實一㈠1、㈡2),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即事實一㈠2、㈡1),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上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郭汶澔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吳介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黃薏蓁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0號3樓友苙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苙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亦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之7答康萊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答康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 為吳明德,其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黃薏蓁為商業會計法上規定之負責人。而郭汶澔與黃薏 蓁前係夫妻,亦為友苙公司之業務員,渠2人亦均知答康萊 公司係空殼公司並無實際經營之情事,竟為下列行為:㈠、填載不實商業會計憑證部分
1、 黃薏蓁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民國95年6月間起



至96年12月間止,明知友苙公司與答康萊公司間,彼此並無 任何銷貨行為,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友苙公司不實統一發 票共13紙,銷售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63萬8,350元,交付 予答康萊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答康萊公司並將上開不實 統一發票13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虛偽開 立如附表二所示答康萊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8紙,銷售金額 計275萬8,500元,交付予友苙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友苙 公司並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8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2、 黃薏蓁郭汶澔明知如附表六所示東順五金有限公司(下稱 東順公司)等52家營業人(起訴書誤載為58家),係向友苙 公司購貨,並非向答康萊公司購貨,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95年6月間(起訴書誤載為5月)起至 97年4月間止,由黃薏蓁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答康萊公司不 實統一發票共計128紙,銷售金額合計1,202萬1,941元,並 由郭汶澔交付予如附表六所示東順公司等52家營業人充作進 項憑證使用,東順公司等52家營業人並將上開附表六之不實 統一發票共12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 罪事實一㈣)
㈡、填載不實商業會計憑證部分、幫助逃漏稅捐部分1、 黃薏蓁郭汶澔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自95年5月間起至96年12月間止,明知友苙公 司、答康萊公司均無銷貨與振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振 新公司),竟仍虛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友苙公司不實統一發 票共7紙,銷售金額計48萬0,239元,及如附表四所示答康萊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10紙,銷售金額計30萬4,764元,交付 予振新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振新公司並將上開附表三編 號1至編號5、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7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2紙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振新 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3萬7,66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即起訴書犯罪 事實一㈡)
2、 黃薏蓁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黃薏蓁將其領得之答康萊公司之 部分空白統一發票交付予記帳業者潘福姿(另由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後起訴),再由潘福姿交由不詳人 士使用,嗣該不詳人士於95年8月(起訴書誤載為12月)起 至96年4月間止,在未有實際銷貨情況下,分別虛偽開立如



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57紙,銷售金額合計1,839 萬9,847元(起訴書及附表誤載1,837萬9,847元),供附表 五所示深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福公司)等17家營業人充 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由該等營業人持上開不實統一發 票57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 法,幫助深福公司等17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91萬8,993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課 稅之公平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㈢、吳介斌則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振新公司之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規定之負責人,亦均為 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5年6月(起訴書誤載為5月)間起 至96年12月間止,明知振新公司均無銷貨與友苙公司、答康 萊公司,竟仍虛偽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21紙, 銷售金額計247萬1,924元,交付予友苙公司、答康萊公司充 作進項憑證使用,友苙公司並將上開附表七編號1至編號19 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9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友苙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8萬7,432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課稅之 公平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二、認定被告黃薏蓁、郭汶皓、吳介斌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 如下:
㈠、被告黃薏蓁於調查局調查中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之自白㈡、被告郭汶澔於偵查中之供述、本院之自白
㈢、被告吳介斌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之自白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涉案人案情分析表、案情分析報告㈤、友苙公司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95年 6月至96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承諾書各1份㈥、振新公司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95年 6月至96年1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各1份
㈦、答康萊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及清單各1份
㈧、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臺南分局之營業人取得憑證談話筆 錄、安南稽徵所營業人談話記紀錄、佳里稽徵所營業人取得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嘉義縣分局營業人 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中區國稅局銷售稅股談話記錄 、展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與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 徵所之說明書各1份




㈨、漢陽公司之中央信託局及台灣銀行支票存根聯影本、臺灣銀 行嘉南分行104年12月9日嘉南營密字第10450006231號函附 之漢陽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
㈩、勝鋒公司之帳載記錄、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104年12月1日臺 南農信字第1040002244號、104年12月14日臺南農信字第104 0002342號函附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京城商業銀行水上分行104年12月3日(104)京城水上分字第 122號函附之峰上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
、陽信商業銀行104年12月1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49919110號 函附之千雄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
、深福股份有限公司鳳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弼盈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立元實業有限公司、龍威服裝有限公司、新力印 花實業有限公司鼎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普威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菘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川崎實業有限公司、傑 尼凡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茂發行之 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各1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9月2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 7817號函文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6月6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 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 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 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 敘明。
㈡、再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 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 ,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 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 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 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 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 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 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 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55條 後段關於牽連犯、56條連續犯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後予以刪除,而新法定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然查本件被 告黃薏蓁郭汶澔吳介斌於事實欄一㈠1、2、㈡1、㈢之



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詳如下述),其等行為 時間雖有自95年5月、6月開始者,然行為終了時均係係刑法 上開修正生效施行後,揆諸前揭說明,應是適用修正後之刑 法,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㈢、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查被告黃薏蓁係友苙公司、答康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 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明知①事實欄一㈠1 友苙公司、答康萊公司之間並 無實際交易,答康萊公司為虛設公司,竟仍填製以上開2間 公司名義,接續填製附表一、二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②事實欄一㈠2,又明知答康萊公司和附表六之 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接續填載附表六之答康萊公 司不實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六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 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③事實欄 一㈡1,復明知友苙及答康萊公司與振新公司並無實際銷貨 事實,竟接續填載附表三、附表四之不實統一發票與振新公 司作為該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使振新公司進而可以逃漏營業稅;④事實欄一㈡2,明 知答康萊公司與附表五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將空白 之答康萊公司統一發票交與他人,使他人得以填載附表五不 實統一發票,並使附表五之公司得以逃漏營業稅。核被告黃 薏蓁上開事實欄一㈠1、2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就事實欄一㈡1、2, 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罪。被告黃薏蓁就事實欄一㈠1、2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行為、事實欄一㈡1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主觀上各係基於單一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或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而客觀上具有密 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係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各為接續犯,應就事實欄一㈠1、2各僅論以1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2罪);事實欄一㈡



1論以1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罪。另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 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 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 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 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 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 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黃薏蓁事實欄一㈡1二次各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各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再被告黃薏蓁於事實欄一㈡2以一次交付空白發票供他人填 載不實會計憑證,並進而幫助附表五之公司逃漏稅捐,以一 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1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
㈣、查被告吳介斌係振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屬稅捐稽 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明知友苙及答康萊公司與振新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事實,竟接 續填載附表七振新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友苙公司、答康萊 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並進而使友苙公司實際逃漏營業稅,核其事實欄一 ㈢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罪。被告吳介斌多次開立振新公司不實統一發票行 為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亦各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該2罪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㈤、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所謂 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 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 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被告黃薏蓁具商業負責人身分,與不 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郭汶澔」就事實欄一㈠2、事實欄一 ㈡1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記帳業者潘褔 姿業經檢察官以幫助犯起訴,即與被告黃薏蓁就事實欄一㈡ 2間,難認有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無從論以共同正犯。被 告黃薏蓁所犯上開4罪、被告郭汶澔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另依被告吳介斌為圖使他人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 其犯本案時之動機及簽發多張不實之發票等犯罪情節而言, 難認有可顯可憫恕之情狀,辯護人認其有刑法第59條減刑規 定適用,並無理由,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黃薏蓁郭汶澔吳介斌以友苙公司、答康萊公司、振新公司名義開立內容 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其等所為不 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 證稽查之正確性,且損及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紊 亂稅捐稽徵體制,危害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本應予嚴 厲之非難,然被告3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暨衡酌其等之犯罪情節輕重、手段、所生危害、幫助逃漏營 業稅之金額、前科素行,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職業、 被告黃薏蓁吳介斌患有疾病之生活、家庭狀況等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薏蓁郭汶澔部 分定應執行刑,併就被告等所受宣告刑、應執行刑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末查,被告黃薏蓁郭汶澔吳介斌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為憑,其等因本案行為而觸犯法律,惟犯後均 已坦承犯行,被告黃薏蓁吳介斌已陸續返還友苙、振新公 司積欠之稅捐,有提出之稅務機關收據、營業稅繳納證明可 按,本院衡酌全案情節、被告等家庭生活狀況等情,認其等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被告黃薏蓁郭汶澔吳介斌分 別諭知緩刑5年、5年、2年;惟被告黃薏蓁郭汶澔犯罪次 數及情節較重,為期其等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從中 記取教訓,惕勵改正,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 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 被告黃薏蓁郭汶澔等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 庫分別支付6萬元、3萬元。至本件並無事證可證被告3人有 自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中獲取任何報 酬,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等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本 院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表一、友苙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答康萊公司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 時間 │張數│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 1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5年8月 │1 │NU00000000│ 786,000│ 39,300│
│ │司 │ │ │ │ │ │
├──┼────────┼────┼──┼─────┼─────┼────┤
│ 2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5年8月 │1 │NU00000000│ 463,000│ 23,150│
│ │司 │ │ │ │ │ │
├──┼────────┼────┼──┼─────┼─────┼────┤
│ 3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5年8月 │1 │NU00000000│ 242,000│ 12,100│
│ │司 │ │ │ │ │ │
├──┼────────┼────┼──┼─────┼─────┼────┤
│ 4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5年10月│1 │PU00000000│ 218,500│ 10,925│
│ │司 │ │ │ │ │ │
├──┼────────┼────┼──┼─────┼─────┼────┤
│ 5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5年10月│1 │PU00000000│ 564,300│ 28,215│
│ │司 │ │ │ │ │ │
├──┼────────┼────┼──┼─────┼─────┼────┤
│ 6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5年10月│1 │PU00000000│ 484,000│ 24,200│
│ │司 │ │ │ │ │ │
├──┼────────┼────┼──┼─────┼─────┼────┤
│ 7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5年12月│1 │QU00000000│ 416,000│ 20,800│
│ │司 │ │ │ │ │ │
├──┼────────┼────┼──┼─────┼─────┼────┤
│ 8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6年2月 │1 │RU00000000│ 365,000│ 18,250│
│ │司 │ │ │ │ │ │
├──┼────────┼────┼──┼─────┼─────┼────┤
│ 9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6年2月 │1 │RU00000000│ 385,000│ 19,250│
│ │司 │ │ │ │ │ │




├──┼────────┼────┼──┼─────┼─────┼────┤
│ 10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6年2月 │1 │RU00000000│ 233,740│ 11,687│
│ │司 │ │ │ │ │ │
├──┼────────┼────┼──┼─────┼─────┼────┤
│ 11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6年6月 │1 │TU00000000│ 54,810│ 2,741│
│ │司 │ │ │ │ │ │
├──┼────────┼────┼──┼─────┼─────┼────┤
│ 12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6年6月 │1 │TU00000000│ 435,000│ 21,750│
│ │司 │ │ │ │ │ │
├──┼────────┼────┼──┼─────┼─────┼────┤
│ 13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96年10月│1 │VU00000000│ 1,000│ 50│
│ │司 │ │ │ │ │ │
├──┴────────┴────┼──┴─────┼─────┼────┤
│ 總 計 │13張 │ 4,638,350│ 232,418│
└────────────────┴────────┴─────┴────┘

附表二、答康萊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友苙公司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 時間 │張數│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 1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95年6月 │1 │MU00000000│ 286,000│ 14,300│
├──┼────────┼────┼──┼─────┼─────┼────┤
│ 2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96年8月 │1 │UU00000000│ 311,400│ 15,570│
├──┼────────┼────┼──┼─────┼─────┼────┤
│ 3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96年8月 │1 │UU00000000│ 384,600│ 19,230│
├──┼────────┼────┼──┼─────┼─────┼────┤
│ 4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95年12月│1 │WU00000000│ 413,000│ 20,650│
├──┼────────┼────┼──┼─────┼─────┼────┤
│ 5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1 │WU00000000│ 245,000│ 12,250│
├──┼────────┼────┼──┼─────┼─────┼────┤
│ 6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1 │WU00000000│ 171,000│ 8,550│
├──┼────────┼────┼──┼─────┼─────┼────┤
│ 7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1 │WU00000000│ 337,500│ 16,875│
├──┼────────┼────┼──┼─────┼─────┼────┤
│ 8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1 │WU00000000│ 610,000│ 30,500│
├──┴────────┴────┼──┴─────┼─────┼────┤
│ 總 計 │8張 │2,758,500 │ 137,925│
└────────────────┴────────┴─────┴────┘

附表三、友苙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振新公司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時間 │張數│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 1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5年5月 │1 │MU00000000│ 32,957│ 1,648│
│ │公司 │ │ │ │ │ │
├──┼────────┼────┼──┼─────┼─────┼────┤
│ 2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7月 │1 │UU00000000│ 71,763│ 3,588│
│ │公司 │ │ │ │ │ │
├──┼────────┼────┼──┼─────┼─────┼────┤
│ 3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8月 │1 │UU00000000│ 38,925│ 1,946│
│ │公司 │ │ │ │ │ │
├──┼────────┼────┼──┼─────┼─────┼────┤
│ 4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9月 │1 │VU00000000│ 55,516│ 2,776│
│ │公司 │ │ │ │ │ │
├──┼────────┼────┼──┼─────┼─────┼────┤
│ 5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10月│1 │VU00000000│ 268,170│ 13,409│
│ │公司 │ │ │ │ │ │
├──┴────────┴────┼──┼─────┼─────┼────┤
│營業人提出扣抵部分小計 │5張 │ │ 467,331│ 23,367│
├──┬────────┬────┼──┼─────┼─────┼────┤
│ 6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12月│1 │WU00000000│ 7,752│ 388│
│ │公司 │ │ │ │ │ │
├──┼────────┼────┼──┼─────┼─────┼────┤
│ 7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12月│1 │WU00000000│ 5,156│ 258│
│ │公司 │ │ │ │ │ │
├──┴────────┴────┼──┼─────┼─────┼────┤
│營業人未提出扣抵部分小計 │2張 │ │ 12,908│ 646│
├────────────────┼──┴─────┼─────┼────┤
│ 總 計 │7張 │ 480,239│ 24,013│
└────────────────┴────────┴─────┴────┘

附表四、答康萊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振新公司明細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 │時間 │張數│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
├──┼────────┼────┼──┼─────┼─────┼────┤
│ 1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5年6月 │1 │MU00000000│ 33,403│ 1,670│
│ │公司 │ │ │ │ │ │
├──┼────────┼────┼──┼─────┼─────┼────┤
│ 2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5年8月 │1 │NU00000000│ 18,535│ 927│
│ │公司 │ │ │ │ │ │




├──┼────────┼────┼──┼─────┼─────┼────┤
│ 3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5年10月│1 │PU00000000│ 40,000│ 2,000│
│ │公司 │ │ │ │ │ │
├──┼────────┼────┼──┼─────┼─────┼────┤
│ 4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5年10月│1 │PU00000000│ 20,450│ 1,023│
│ │公司 │ │ │ │ │ │
├──┼────────┼────┼──┼─────┼─────┼────┤
│ 5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5年12月│1 │QU00000000│ 44,410│ 2,221│
│ │公司 │ │ │ │ │ │
├──┼────────┼────┼──┼─────┼─────┼────┤
│ 6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5年12月│1 │QU00000000│ 35,682│ 1,784│
│ │公司 │ │ │ │ │ │
├──┼────────┼────┼──┼─────┼─────┼────┤
│ 7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6月 │1 │TU00000000│ 93,469│ 4,673│
│ │公司 │ │ │ │ │ │
├──┴────────┴────┼──┼─────┼─────┼────┤
│營業人提出扣抵部分小計 │7張 │ │ 285,949│ 14,298│
├──┬────────┬────┼──┼─────┼─────┼────┤
│ 8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5年8月 │1 │NU00000000│ 7,000│ 350│
│ │公司 │ │ │ │ │ │
├──┼────────┼────┼──┼─────┼─────┼────┤
│ 9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2月 │1 │RU00000000│ 9,465│ 473│
│ │公司 │ │ │ │ │ │
├──┼────────┼────┼──┼─────┼─────┼────┤
│ 10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96年2月 │1 │RU00000000│ 2,350│ 118│
│ │公司 │ │ │ │ │ │
├──┴────────┴────┼──┼─────┼─────┼────┤
│營業人未提出告抵部分小計 │3張 │ │ 18,815│ 941│
├────────────────┼──┴─────┼─────┼────┤
│ 總 計 │10張 │ 304,764│ 15,239│
└────────────────┴────────┴─────┴────┘

附表五、被告黃薏蓁交付答康萊公司發票與他人開立不實發票明 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時間 │張數│發票字軌 │ 銷售淨額 │稅額 │
│ │ │ │ │ │(扣除退回│ │
│ │ │ │ │ │及折讓) │ │
├──┼────────┼────┼──┼─────┼─────┼────┤
│ 1 │深福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100,553│ 5,028│




├──┴────────┴────┼──┴─────┼─────┼────┤
│ 小 計 │1張 │ 100,553│ 5,028│
├──┬────────┬────┼──┬─────┼─────┼────┤
│ 2 │鳳純國際貿易有限│96年2月 │1 │RU00000000│ 37,470│ 1,874│
│ │公司 │ │ │ │ │ │
├──┴────────┴────┼──┴─────┼─────┼────┤
│ 小 計 │1張 │ 37,470│ 1,874│
├──┬────────┬────┼──┬─────┼─────┼────┤
│ 3 │弼盈實業股份有限│96年2月 │1 │RU00000000│ 430,500│ 21,525│
│ │公司 │ │ │ │ │ │
├──┼────────┼────┼──┼─────┼─────┼────┤
│ 4 │弼盈實業股份有限│96年2月 │1 │RU00000000│ 429,639│ 21,482│
│ │公司 │ │ │ │ │ │
├──┼────────┼────┼──┼─────┼─────┼────┤
│ 5 │弼盈實業股份有限│96年2月 │1 │RU00000000│ 534,000│ 26,700│
│ │公司 │ │ │ │ │ │
├──┼────────┼────┼──┼─────┼─────┼────┤
│ 6 │弼盈實業股份有限│96年2月 │1 │RU00000000│ 553,466│ 26,673│
│ │公司 │ │ │ │ │ │
├──┴────────┴────┼──┴─────┼─────┼────┤
│ 小 計 │4張 │1,947,605 │ 96,380│
├──┬────────┬────┼──┬─────┼─────┼────┤
│ 7 │冠棋有限公司 │96年4月 │1 │SU00000000│ 570,497│ 28,525│
├──┼────────┼────┼──┼─────┼─────┼────┤
│ 8 │冠棋有限公司 │96年4月 │1 │SU00000000│ 583,874│ 29,194│
├──┼────────┼────┼──┼─────┼─────┼────┤
│ 9 │冠棋有限公司 │96年4月 │1 │SU00000000│ 810,348│ 40,517│
├──┼────────┼────┼──┼─────┼─────┼────┤
│ 10 │冠棋有限公司 │96年4月 │1 │SU00000000│ 9,322│ 466│
├──┼────────┼────┼──┼─────┼─────┼────┤
│ 11 │冠棋有限公司 │96年4月 │1 │SU00000000│ 5,447│ 272│
├──┼────────┼────┼──┼─────┼─────┼────┤
│ 12 │冠棋有限公司 │96年4月 │1 │SU00000000│ 1,480,719│ 74,036│
├──┼────────┼────┼──┼─────┼─────┼────┤
│ 13 │冠棋有限公司 │96年4月 │1 │SU00000000│ 7,717│ 386│
├──┴────────┴────┼──┴─────┼─────┼────┤
│ 小 計 │7張 │ 3,467,924│ 173,396│
├──┬────────┬────┼──┬─────┼─────┼────┤
│ 14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87,414│ 4,371│
├──┼────────┼────┼──┼─────┼─────┼────┤




│ 15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321,793│ 16,090│
├──┼────────┼────┼──┼─────┼─────┼────┤
│ 16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463,326│ 23,166│
├──┼────────┼────┼──┼─────┼─────┼────┤
│ 17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21,069│ 1,053│
├──┼────────┼────┼──┼─────┼─────┼────┤
│ 18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87,235│ 4,362│
├──┼────────┼────┼──┼─────┼─────┼────┤
│ 19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126,555│ 6,328│
├──┼────────┼────┼──┼─────┼─────┼────┤
│ 20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34,144│ 1,707│
├──┼────────┼────┼──┼─────┼─────┼────┤
│ 21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100,409│ 5,020│
├──┴────────┴────┼──┴─────┼─────┼────┤
│ 小 計 │8張 │ 1,241,945│ 62,097│
├──┬────────┬────┼──┬─────┼─────┼────┤
│ 22 │和慶國際有限公司│96年2月 │1 │RU00000000│ 530,995│ 26,550│
├──┼────────┼────┼──┼─────┼─────┼────┤
│ 23 │和慶國際有限公司│96年4月 │1 │SU00000000│ 133,336│ 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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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菘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答康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阡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陽木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深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楷欣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桔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順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