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436號
TNDM,107,簡,1436,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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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湯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營毒偵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湯詠施用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陳湯詠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被告犯罪地點更 正為「臺南市○○區○○里○○000號」外及犯罪事實第11 行「138」更正為「818」,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 ,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意志力薄弱, 迄未能戒除毒癮,兼衡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性質上為對自戕健 康,尚未害及他人,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 詢中所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現務農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 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營毒偵字第116號

被 告 陳湯詠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000
號之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湯詠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 先後2次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 經本署檢察官於89年3月15日、89年9月5日,以88年度營毒 偵字第90號、89年度毒偵緝字第4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 並起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20號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月30日執行完畢。另於92年8月 28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 上訴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陳湯詠又於104年8月 20日,104年11月11日分別因恐嚇取財、妨害自由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8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3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經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5年10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7年1月14日20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 ○○里○○000號之12住處,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 應。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湯詠坦承不諱,並有勘查採證同 意書、尿液送驗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信 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 夙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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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