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279號
TNDM,107,簡,1279,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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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年度偵字第21997號、106年度偵字第22001號),被告前
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
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明棠犯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陳明棠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於本院之 自白。
二、核被告陳明棠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㈥至㈨部分)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 罪。又其與共同被告楊明學(業經另案審結)就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各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此外,被告前曾因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確定,於103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轉執行另案所判處之 拘役至103年5月14日),迄至105年6月2日縮刑期滿假釋未 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另其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之短時間內犯下本件4起竊盜罪,致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 各被害人因此受有財產損害,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 惟念本件起意、下手實施及變賣後主要獲利者,均為共同被 告楊明學,其僅擔任把風之角色,且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 ,復無實際不法利得,及其於本院供述其現在六輕搭鷹架、 未婚,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 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共同被告楊 明學雖曾於偵查中證述其大概有將所得朋分給被告云云,然 被告對此堅決否認,而審酌共同被告楊明學就此為有重大利 害關係之人,僅憑其未經交互詰問、且語帶模糊的單一指述 ,尚難認定本件被告確有不法之利得,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 定,故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竊盜所得,應均為共同被



楊明學取走,且其並未朋分予被告,本件被告既無取得不 法利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亦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 、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
┌───────────────────────────────────┐
│【卷宗編號對照】 │
│一、警卷: │
│ (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011624號刑案偵查卷宗 │
│ 】卷1宗,即下述之警卷 │
│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060631130號刑案偵查卷宗 │
│ 】卷1宗,即下述之併案警卷 │
│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60663766號刑案偵查卷宗 │
│ 】卷1宗,即下述之追加警卷 │
│二、偵卷: │
│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814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下│
│ 述之偵(一)卷 │
│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997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下│
│ 述之偵(二)卷 │
│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35號偵查卷宗】卷1宗,即下 │
│ 述之追加偵卷 │
│ │
│三、院卷: │




│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306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 │
│ 羈押(一)卷 │
│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314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 │
│ 羈押(二)卷 │
│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述之本 │
│ 院卷 │
│ │
└───────────────────────────────────┘
附表:
┌─┬───┬───┬───────┬──────────┬────────────┬────────────┐
│編│被害人│行為人│ 行為時間 │ 竊得物品 │ 證 據 │ 宣告刑 │
│號│ │ ├───────┤(金額均為新臺幣) │ (所在卷頁) │ │
│ │ │ │ 行為地點 │ │ │ │
├─┼───┼───┼───────┼──────────┼────────────┼────────────┤
│1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1.金冠牌藍芽喇叭4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陳明棠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曾文忠陳明棠│中午12時許 │ (價值2,800元) │(偵卷一86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 │2.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臺南市新營區民│ │(偵卷一252頁) │壹日。 │
│ │ │ │權路63之5號 │ │3.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35至36頁) │ │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 │
│ │ │ │ │ │(偵卷二40至44頁) │ │
├─┼───┼───┼───────┼──────────┼────────────┼────────────┤
│2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1.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陳明棠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葉明欣陳明棠│上午6時20分至 │ 叭1個(價值1,000元│(偵卷一52頁)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25分許 │ ) │2.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2.金冠牌F8藍芽喇 │(偵卷一252頁) │壹日。 │
│ │ │ │嘉義市西區北興│ 叭1個(價值1,000元│3.告訴人葉明欣於警詢之指│ │
│ │ │ │街368號 │ ) │ 訴 │ │
│ │ │ │ │3.金冠牌k5s藍芽喇叭 │(偵卷二45至47頁) │ │
│ │ │ │ │ 1個(價值2,000元)│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3張│ │
│ │ │ │ │ │(偵卷二48至54頁) │ │
├─┼───┼───┼───────┼──────────┼────────────┼────────────┤
│3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1.藍芽喇叭5個(價值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陳明棠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謝佳榮陳明棠│上午4時48分 │ 3,000元) │(偵卷一52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2.行動電源1個(價值 │2.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西區民族│ 500元) │(偵卷一251頁反面) │壹日。 │
│ │ │ │路543號 │3.美顏相機1台(價值 │3.告訴人謝佳榮於警詢之指│ │
│ │ │ │ │ 550元) │ 訴 │ │




│ │ │ │ │ │(偵卷二55至58頁) │ │
│ │ │ │ │ │4.被害報告單1張 │ │
│ │ │ │ │ │(偵卷二59頁) │ │
│ │ │ │ │ │5.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60頁) │ │
├─┼───┼───┼───────┼──────────┼────────────┼────────────┤
│4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1.金冠牌K88藍芽喇叭5│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陳明棠共同犯竊盜罪,累犯│
│ │許力仁陳明棠│上午5時10分 │ 個(價值6,950元) │(偵卷一52反至52-1頁)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2.金冠牌K55藍芽喇叭 │2.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嘉義市西區林森│ 3個(價值5,970元)│(偵卷一251頁反面) │壹日。 │
│ │ │ │西路234號 │ │3.告訴人許力仁於警詢之指│ │
│ │ │ │ │ │ 訴 │ │
│ │ │ │ │ │(偵卷二61至63頁) │ │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64頁)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1814號
106年度偵字第21997號
106年度偵字第22001號
被 告 楊明學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在押)
黃偉翔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亦珊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柏禕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安定區新吉55之36號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信賢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明棠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豐毅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明學(綽號米血)前於⑴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 1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⑵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9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⑶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 24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⑴至⑶案嗣經臺南地 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下稱甲案);⑷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年 度簡字第20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同年間因毒品 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5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⑹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 第13號判決確定,上揭⑷至⑹案嗣經臺南地院以102年度聲 字第7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乙案 ),上開甲乙兩案經入監接續執行,於104年10月2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1月19日假釋期 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葉信賢(綽號阿賢)前於103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豐簡字第445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陳明棠前於98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南地院以98年度訴字 第16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由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 43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6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 銷執行完畢。林豐毅前於101至103年間因妨害自由、贓物、 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㈠臺南地院院分別以⑴ 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⑵101年度訴 字第1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⑶102年度易緝字第4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⑷101年度簡字第161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0 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分別以⑴101年度簡字第75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⑵102年度簡字第6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前 開㈠⑴、⑵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02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5月、㈠⑷、㈢⑴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聲字第23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㈠⑶、㈢ ⑵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於104年9月30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4年11月8日假釋期滿 未經撤銷執行完畢。
二、楊明學黃偉翔、杜亦珊、吳柏褘葉信賢陳明棠(綽號 松仔)、林豐毅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方式分別或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楊明學提供其 不知情之胞姐楊惠朱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黃偉翔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作為犯罪工具,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夾娃娃機店,見如附表 一所示鄭棠元等人所有夾娃娃機無人看管,遂由黃偉翔、杜 亦珊、吳柏褘在場把風,楊明學陳明棠林豐毅葉信賢 下車進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夾娃娃機店內,推由楊明學持其所 有之強力磁鐵吸引夾娃娃機台內如附表所示之物落入洞口後 竊取之,得手後分由黃偉翔楊明學開車離去。嗣經鄭棠元 等人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循線調查 ,始悉上情。
三、案經鄭棠元莊宗政曾聖育曾文忠葉明欣謝佳榮許力仁林祐德萬天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謝鴻 盛、儲光章蔡隆政張家宏、林明宗、賴勇良孫永隆陳加銘蕭海雲吳宥宏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明學黃偉翔、杜亦珊、吳柏褘 (除附表一㈠編號25之犯罪事實之外)、葉信賢陳明棠林豐毅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棠元莊宗政曾聖育曾文忠葉明欣謝佳榮許力仁林祐德、萬天 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謝鴻盛儲光章蔡隆政張家宏、林明宗、賴勇良孫永隆陳加銘蕭海雲、吳宥 宏於警詢之指訴及被害人翁宜瑄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等證據在卷可稽(以上詳 見附表「證據所在卷頁」欄所載),復有如附表二所示物品 扣案為憑,足認被告7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楊明學吳柏褘葉信賢陳明棠林豐毅就附表一 編號㈠至㈩、至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被告楊明學黃偉翔、杜亦珊、吳柏褘就附表一 編號至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款之結



夥竊盜罪嫌。被告楊明學林豐毅間;楊明學陳明棠間; 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杜亦珊間;楊明學葉信賢間, 就上開竊盜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28 條,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明學黃偉翔吳柏褘、杜亦珊 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竊盜行為,侵害告訴人萬天賦歐夏江陳品翰蔡宏翔等數人之財產法益;被告楊明學葉信賢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竊盜行為,侵害告訴人賴 勇良、孫永隆等人之財產法益,均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情節及受害較重之部分處斷。被告等就 上開所犯竊盜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楊明學葉信賢陳明棠林豐毅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定有明文。經查 :
一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㈠所示之物,係被告楊明學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楊明學於偵查時供承在卷(見偵卷一51頁 反面),且係在被告楊明學身上及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上所扣,應係被告楊明學所有,請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 本案被告楊明學等人竊盜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價值共7萬 8,88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並 未扣案,故請併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 追徵其價額。被告吳柏褘竊盜如附表二編號㈤所示之物,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㈡至㈣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 竊盜犯行有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3 日
檢察官 呂 舒 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智 聖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被害人│行為人│ 行為時間 │ 竊得物品 │ 證 據 │
│號│ │ ├───────┤ │ (所在卷頁) │
│ │ │ │ 行為地點 │ │ │
├─┼───┼───┼───────┼──────────┼────────────┤
│一│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5日 │行動電源充電線2條(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鄭棠元│ │凌晨0時10分 │價值200元)、遙控直 │ 偵卷一51反至52頁)。 │
│ │ │ ├───────┤升機1台(價值800元)│2.告訴人鄭棠元警詢之指訴│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 (偵卷二14頁)。 │
│ │ │ │和路3段52號 │ │3.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偵卷二15至19頁)。 │
├─┼───┼───┼───────┼──────────┼────────────┤
│二│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8日 │迷你四軸小空拍機1台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莊宗政│ │凌晨4時42分 │(價值450元) │ 偵卷一85頁)。 │
│ │ │ ├───────┤ │2.告訴人莊宗政警詢之指訴│
│ │ │ │臺南市麻豆區興│ │ (偵卷二19至20頁)。 │
│ │ │ │民街1之10號 │ │3.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 │
│ │ │ │ │ │ (偵卷二21至22頁)。 │
├─┼───┼───┼───────┼──────────┼────────────┤
│三│被害人│楊明學│106年10月17 │金冠牌k5s藍芽喇叭2個│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翁宜瑄林豐毅│上午8時30分 │(價值2,000元)、金 │ 偵卷一85頁反面)。 │
│ │ │ ├───────┤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 │2.被告林豐毅偵查中供述(│
│ │ │ │臺南市麻豆區中│個(價值600元)、電 │ 偵卷一273頁反面)。 │
│ │ │ │山路72之3 │子錶1個(價值600元)│3.被害人翁宜瑄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23至24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7張 │
│ │ │ │ │ │ (偵卷二25至28頁)。 │
├─┼───┼───┼───────┼──────────┼────────────┤
│四│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24 │金冠牌藍芽喇叭1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曾聖育│ │下午6時9分 │價值1,500元) │ 偵卷一86頁)。 │
│ │ │ ├───────┤ │2.告訴人曾聖育於警詢之指│
│ │ │ │臺南市麻豆區三│ │ 訴(偵卷二29至30頁)。│
│ │ │ │民路16之7號 │ │3.現場照片5張(偵卷二31 │
│ │ │ │ │ │ 至32頁)。 │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8張 │
│ │ │ │ │ │ (偵卷二32至34頁)。 │
├─┼───┼───┼───────┼──────────┼────────────┤
│五│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0月27 │金冠牌藍芽喇叭3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曾文忠林豐毅│凌晨3時10分 │價值2,100元) │ 偵卷一86頁)。 │
│ │ │ ├───────┤ │2.被告林豐毅偵查中供述(│
│ │ │ │臺南市新營區民│ │ 偵卷二273反至274頁)。│
│ │ │ │權路63之5號 │ │3.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35至36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37至39頁)。 │
├─┼───┼───┼───────┼──────────┼────────────┤
│六│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金冠牌藍芽喇叭4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曾文忠陳明棠│中午12時許 │價值2,800元) │ 偵卷一86頁反面)。 │
│ │ │ ├───────┤ │2.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 │ │ │臺南市新營區民│ │ 偵卷二252頁)。 │
│ │ │ │權路63之5號 │ │3.告訴人曾文忠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35至36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40至44頁)。 │
├─┼───┼───┼───────┼──────────┼────────────┤
│七│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叭│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葉明欣陳明棠│上午6時25分 │1個(價值1,000元)、│ 偵卷一52頁)。 │
│ │ │ ├───────┤金冠牌F8藍芽喇叭1個 │2.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 │ │ │嘉義市西區北興│(價值1,000元)、金 │ 偵卷二252頁)。 │
│ │ │ │街368號 │冠牌k5s藍芽喇叭1個(│3.告訴人葉明欣於警詢之指│
│ │ │ │ │價值2,000元) │ 訴(偵卷二45至47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3張│
│ │ │ │ │ │ (偵卷二48至54頁)。 │
├─┼───┼───┼───────┼──────────┼────────────┤
│八│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藍芽喇叭5個(價值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謝佳榮陳明棠│上午4時48分 │3,000元)、行動電源1│ 偵卷一52頁反面)。 │
│ │ │ ├───────┤個(價值500元)、美 │2.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 │ │ │嘉義市西區民族│顏相機1台(價值550元│ 偵卷二251頁反面)。 │
│ │ │ │路543號 │) │3.告訴人謝佳榮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55至58頁)。│
│ │ │ │ │ │4.被害報告單1張(偵卷二 │
│ │ │ │ │ │ 59頁)。 │
│ │ │ │ │ │5.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60頁)。 │
├─┼───┼───┼───────┼──────────┼────────────┤
│九│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日 │金冠牌K88藍芽喇叭5個│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許力仁陳明棠│上午5時10分 │(價值6,950元)、金 │ 偵卷一52反至52-1頁)。│
│ │ │ ├───────┤冠牌K55藍芽喇叭3個(│2.被告陳明棠偵查中供述(│




│ │ │ │嘉義市西區林森│價值5,970元) │ 偵卷二251頁反面)。 │
│ │ │ │西路234號 │ │3.告訴人許力仁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61至63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64頁)。 │
├─┼───┼───┼───────┼──────────┼────────────┤
│十│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3日 │金冠牌F8藍芽喇叭3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林祐德│ │上午8時55分 │(價值2,600元)、金 │ 偵卷一52-1頁)。 │
│ │ │ ├───────┤冠牌K5s藍芽喇叭3個(│2.告訴人林祐德於警詢之指│
│ │ │ │臺南市安南區大│價值2,850元)、金冠 │ 訴(偵卷二65至67頁)。│
│ │ │ │安街57號 │牌小海螺藍芽喇叭3個 │3.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價值1,710元)、行 │ (偵卷二68頁)。 │
│ │ │ │ │動電源5個(價值1,000│ │
│ │ │ │ │元) │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金冠牌K88小海螺藍芽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偵│
│ │萬天賦黃偉翔│上午7時28分 │喇叭1個(價值550元 │ 卷一52-1頁)。 │
│ │ │吳柏褘├───────┤) │2.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3.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4.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 │
│ │ │ │ │ │5.告訴人萬天賦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72至74頁)。│
│ │ │ │ │ │6.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75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金冠牌F8藍芽喇叭2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歐夏江黃偉翔│上午7時30分 │(價值1,100元) │ 偵卷一52-1頁)。 │
│ │ │吳柏褘├───────┤ │2.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3.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4.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 │




│ │ │ │ │ │5.告訴人歐夏江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76至78頁)。│
│ │ │ │ │ │6.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79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金冠牌F8藍芽喇叭1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陳品翰黃偉翔│上午7時33分 │(價值850元) │ 偵卷一52-1頁)。 │
│ │ │吳柏褘├───────┤ │2.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3.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4.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 │
│ │ │ │ │ │5.告訴人陳品翰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80至82頁)。│
│ │ │ │ │ │6.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83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9日 │金冠牌K88小海螺藍芽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蔡宏翔黃偉翔│上午7時34分 │喇叭1個(價值550元)│ 偵卷一52-1頁)。 │
│ │ │吳柏褘├───────┤ │2.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杜亦珊│高雄市茄萣區白│ │ 偵卷一178反至179、180 │
│ │ │ │砂路16號 │ │ 頁)。 │
│ │ │ │ │ │3.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1反、183頁)。│
│ │ │ │ │ │4.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185頁反面)│
│ │ │ │ │ │ 。 │
│ │ │ │ │ │5.告訴人蔡宏翔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84至86頁)。│
│ │ │ │ │ │6.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3張 │
│ │ │ │ │ │ (偵卷二87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金冠牌F8藍芽喇叭1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謝鴻盛黃偉翔│上午7時40分 │、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 偵卷一53頁)。 │
│ │ │吳柏褘├───────┤叭4個(價值共約2,700│2.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杜亦珊│臺南市善化區大│元) │ 偵卷一179、180頁)。 │
│ │ │ │成路263號 │ │3.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2、183頁)。 │
│ │ │ │ │ │4.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反、185頁反面│
│ │ │ │ │ │ )。 │
│ │ │ │ │ │5.告訴人謝鴻盛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88至90頁)。│
│ │ │ │ │ │6.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91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金冠牌K88藍芽喇叭2個│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儲光章黃偉翔│上午8時33分 │(價值1,100元) │ 偵卷一53頁)。 │
│ │ │吳柏褘├───────┤ │2.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杜亦珊│臺南市善化區建│ │ 偵卷一179、180頁)。 │
│ │ │ │國路29之1號 │ │3.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2、183頁)。 │
│ │ │ │ │ │4.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4反至185頁)。│
│ │ │ │ │ │5.告訴人儲光章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92至94頁)。│
│ │ │ │ │ │6.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5張 │
│ │ │ │ │ │ (偵卷二95至96頁)。 │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10日 │金冠牌K88藍芽喇叭1個│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蔡隆政葉信賢│中午12時14分 │(價值550元) │ 偵卷一53頁)。 │
│ │ │ ├───────┤ │2.被告黃偉翔偵查中供述(│
│ │ │ │臺南市永康區中│ │ 偵卷一179反至180頁)。│
│ │ │ │山路222號 │ │3.被告吳柏褘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2至183頁)。 │
│ │ │ │ │ │4.被告杜亦珊偵查中供述(│
│ │ │ │ │ │ 偵卷一185頁)。 │
│ │ │ │ │ │5.告訴人蔡隆政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97至99頁)。│
│ │ │ │ │ │6.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4張 │
│ │ │ │ │ │ (偵卷二100至103頁)。│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2日 │金冠牌K88藍芽喇叭2個│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張家宏葉信賢│下午2時20分 │(價值1,400元)、金 │ 偵卷一86反至87頁)。 │
│ │ │ ├───────┤冠牌K5s藍芽喇叭1個 │2.被告葉信賢偵查中供述(│
│ │ │ │臺南市新營區民│(價值1,000元) │ 偵卷一233頁反面)。 │
│ │ │ │權路96之5號 │ │3.告訴人張家宏於警詢之指│




│ │ │ │ │ │ 訴(偵卷二104至105頁)│
│ │ │ │ │ │ 。 │
│ │ │ │ │ │4.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8張│
│ │ │ │ │ │ (偵卷二106至114頁)。│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7日 │藍芽喇叭5個(價值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鄭棠元│ │凌晨3時5分 │共3,000元) │ 偵卷一53反至54頁)。 │
│ │ │ ├───────┤ │2.告訴人鄭棠元於警詢之指│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 訴(偵卷二115頁)。 │
│ │ │ │和路3段52號 │ │3.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6張 │
│ │ │ │ │ │ (偵卷二116至118頁)。│
├─┼───┼───┼───────┼──────────┼────────────┤
││告訴人│楊明學│106年11月27日 │金冠牌K5藍芽喇叭2個 │1.被告楊明學偵查中供述(│
│ │林明宗│ │凌晨3時29分 │、金冠牌小海螺藍芽喇│ 偵卷一54頁)。 │
│ │ │ ├───────┤叭2個(價值共4,000元│2.告訴人林明宗於警詢之指│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 │ 訴(偵卷二119至121頁)│
│ │ │ │和路2段83號 │ │ 。 │
│ │ │ │ │ │3.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 │
│ │ │ │ │ │ (偵卷二12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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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