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20號
TNDM,107,易,720,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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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寧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2133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郭俊寧與告訴人魏浽葶、魏 蒼民之胞弟魏蒼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魏蒼民)前 有債務糾紛,因不滿魏蒼輝遲未出面協商,竟基於毀損之犯 意,於民國106年10月5日10時26分許,前往告訴人魏浽葶位 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居所,持紅色噴漆朝上址之 鐵捲門噴寫「欠錢不還出來面對」等文字,致上開鐵捲門之 美觀效用減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魏浽葶。被告復基於相同 之犯意,於106年10月9日2時55分許,前往告訴人魏浽葶位 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居所及魏蒼民位於臺南市○ ○區○○路000號之住處,持紅色噴漆分別朝上址之鐵捲門 噴寫「害人不淺天理何在」、「借錢還錢天公地道」等文字 ,致上開鐵捲門之美觀效用減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魏浽葶魏蒼民。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等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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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