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11號
TNDM,107,易,511,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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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川田
被   告 林國良
被   告 鄭承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鐘飛顯告訴被告莊川田林國良鄭承峰傷害 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詳本院卷第169頁)可稽,揆之首開說 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2516號
被 告 莊川田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居臺南市將軍區忠興160之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國良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鎮○里鎮○00號之30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承峰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川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交簡字第18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12月 19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莊川田仍不知悔改,因 打麻將糾紛與鐘飛顯起爭執,竟夥同林國良鄭承峰等人, 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06年5月11日9時40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分由莊川田徒手毆打鐘飛 顯倒地,再由林國良鄭承峰出腳踹擊鐘飛顯,致鐘飛顯受 有頭部外傷、輕微腦震盪、右側臉部挫擦傷、右胸挫傷、瘀 青及右上腹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鐘飛顯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項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莊川田之自白 │上開時、地傷害告訴人鐘飛│
│ │ │顯之事實 │
├──┼───────────┼────────────┤
│二 │證人即告訴人鐘飛顯之證│上開時、地為被告 3 人共 │
│ │述 │同傷害之事實 │
├──┼───────────┼────────────┤
│三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佐證告訴人因被告等人毆打│
│ │美醫院診診斷證明書 │後受有傷害之事實 │
├──┼───────────┼────────────┤
│四 │刑案現場照片暨告訴人傷│佐證告訴人因被告等人毆打│
│ │勢照片 │後受有傷害之事實 │
└──┴───────────┴────────────┘
二、核被告莊川田林國良鄭承峰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傷害罪嫌。渠等3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莊川田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檢察官 董 詠 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春 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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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