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448號
TNDM,107,易,448,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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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龍彬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0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龍彬黃世友具有遠親關係,因祖產 糾紛,被告竟於民國107年1月24日19時29分許,在臺南市○ ○區○○街0巷0號黃世友住處(該房屋係黃世友之舅父施昆 洋所有),以瓷碗砸毀房屋之窗戶玻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施昆洋於本院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 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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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