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AENGRAENG SIRODOM原名KEANGRANG SIRODOM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
第212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枚)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HAENGRAENG SIRODOM(原名KEANG RANG SIRODOM)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而附表被告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 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 。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年4月23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前之104年12月7日為警 查扣之白色結晶1 包,係被告施用所剩餘,業據被告於警詢 供述在卷,而上開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淨重如附表所示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則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 命均係被告持有供本案施用所剩餘,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 之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 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 ,仍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故附表所載甲基安非他命及無法 析離之包裝袋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 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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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毒品種類及數量│ 鑑 定 結 果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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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驗白色結晶1包 │104年度保安字 │
│ │甲基安非他命 │轉碼編號:B00000000 │第807號 │
│ 一 │一包 │(1)檢驗前淨重0.066公克,檢驗後淨重0.056公 │ │
│ │ │ 克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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