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21號
TNDM,107,交重附民,21,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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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楊旻軒
法定代理人 楊明春
附民被告  黃昱穎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28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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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