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
附民原告 簡金祥
吳宜芳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恒毅
附民被告 涂宏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869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涂宏文被訴侮辱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