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林清德 林清山 林清輝 顏林金量 吳林金治 林金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許程筑律師 吳陵微律師被 告 陳新鈞 丁傳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一新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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