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897號
TNDM,105,訴,897,2018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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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63號
                   105年度訴字第356號
                   105年度訴字第579號
                   105年度訴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睿杰(原名李瑞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692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3835、6798、11719、11
720、13638、14955、14956、15098、15107號)、追加起訴(10
4年度偵字第14954號、15108號、15109號、18188號)、追加起
訴(104年度偵字第15965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睿杰犯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壹、李睿杰(原名李瑞豐)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大豐汽車商行」負責人,從事車輛收購買賣之業務,竟 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一、【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
㈠【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緣李奇緯所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國瑞牌Camry灰色自用小 客車(登記於李奇緯之母廖秋霞名下,車身號碼:ACV00-00 00000號、引擎號碼:1AZE001220號,原車牌號碼000-0000 號,下稱B1車),於民國102年7月31日9時47分許,在臺南 市○區○○路000號前遭竊,因李奇緯不甘受損,遂告知李 睿杰上情,李睿杰乃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向李 奇緯購入B1車之車籍。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及變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於102年8月26日18時許至102年8月29日前之某時 ,向陳一漢(涉嫌收受贓物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易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收取來路不明之 車號00-0000號灰色、同款贓車(為蘇秀瓊所有、由林澄銘 使用,於102年8月26日18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與鳳 甲二街交岔路口遭楊天賜竊取,車身號碼:ACV00 -000000 0號、引擎號碼:1AZE001501號,下稱A1車,楊天賜涉嫌竊 盜部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90號判 處罪刑確定)後,即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1車之車身號碼部 分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1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文



書完成。嗣李睿杰與李奇緯另共同基於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之犯意聯絡,由李睿杰將上開業已變造完成之A1車,放置於 臺南市仁德區某打擊練習場旁巷內,並告知李奇緯(對車輛 以贓車借屍還魂並不知情)前往取車,嗣由李奇緯於取車後 ,即於102年8月29日12時許,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東門派出所之員警謊稱尋獲,致員警於刑案紀錄表上登載該 車於102年8月28日18時15分尋獲而破獲等不實事實,足生損 害警政機關對於失竊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嗣李奇緯於102年9 月10日將上開業已變造之A1車轉售予李睿杰(登記於鄭宇成 名下),李睿杰再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蕭明斌(檢察官另案偵辦)之 介紹,於102年10月29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南市東區小東路 與中華路交岔路口,向鍾兆鍹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鍾兆鍹 陷於錯誤,而由蕭明斌擔任中間人,將該業經變造之A1車以 31萬5千元販售予鍾兆鍹(登記於尚育優質汽車名下)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蘇秀瓊、林澄銘、鍾兆鍹及監理機關對車 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1車予以電解還原 ,始查悉上情。
㈡【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李睿杰於102年8月22日,向郭定達購入車號000-00號黃色營 業用小客車車籍(該車為郭定達陳子昌於102年7月18日向 王竣購入,而登記於馬瑞成名下,同時辦理車牌繳銷重領, 車號為ACZ-8173號,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 1ZZA086719號,下稱B2車),並於同日先後過戶至不知情之 林秀青、文領涵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於102年8月22日7時30分許至102年9月13日前之 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柯俞均遭竊之車號 0000-00號、國瑞牌Altis型銀色自用小客車(102年8月22日 7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南區新都路公有停車場遭竊,車身號 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A155055號,下稱A2車) 後,即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2車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磨滅後, 重新打造成B2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 再於102年8月23日辦理B2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ACS-6238號( 起訴書誤載為ACZ-6238號),並懸掛於業經變造之A2車上。 李睿杰再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 欺取財之犯意,向不知情之杜薛綉格佯稱該車並無問題,致 杜薛綉格陷於錯誤,而於102年9月13日以23萬元將該業經變 造之A2車販售予杜薛綉格(登記於杜慶宗名下)而行使之, 上開犯行足生損害於柯俞均、杜薛綉格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



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2車予以電解還原,始 查悉上情。
㈢【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李睿杰、郭定達(經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收受贓物、變 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郭定達於102年7月18日向王竣 購入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登記於馬瑞成 名下,同時辦理車牌繳銷重領,並重領車號為ACZ-8172號, 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A077374號,下稱 B3車)後,郭定達明知李睿杰購買上開車籍係為便於將贓車 借屍還魂,仍將上開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以10萬元價格 販售予李睿杰。李睿杰即於102年9月16日7時10分許至102年 10月8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辜萬 益遭竊之車號0000-00號、國瑞牌Altis白色自用小客車(於 102年9月16日7時1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路旁停車 格遭竊,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0000000 號,下稱A3車)後,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3車之車身號碼部分 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3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 完成,並懸掛車號000-0000號之車牌,於102年10月3日過戶 登記在不知情之友人文領涵名下。嗣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林珠 亮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林珠亮陷於錯誤,而於102年10月8 日以25萬元價格將該經變造之A3車販售予林珠亮(登記於林 嘉慶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辜萬益林珠亮、林嘉慶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3 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
㈣【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李睿杰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間,向胡福仁購 入車號0000-00號之中華牌、黑色自用小客車之毀損車籍及 車體(車身號碼:P501133A、引擎號碼:4G69L01124A號, 下稱B4車),於101年10月17日將B4車車籍登記於其友人陳 韋進之名下後,於101年10月17日至102年7月23日前之某時 ,委由與其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在不詳地點,將B4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 置在業已註銷車籍之車號0000-00號(車身號碼:P0000000 號、引擎號碼:4G69L001461號,下稱A4車)車身號碼處, 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嗣李睿杰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7月間,向 郭季乾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郭季乾陷於錯誤,而於102年7 月23日以38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4車販售予郭季乾



辦理過戶登記(登記於張毓珊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 郭季乾、張毓珊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 以查扣,並對A4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
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6號】:
㈠【104年度偵字第3835、6798、11719、11720、13638、1495 5、14956、15098、15107號追加起訴書(以下簡稱104年度 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李睿杰於101年1月9日,先以15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超越 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福特牌、黑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後 於102年7月22日因車牌遺損辦理換牌為ACZ-8279號,104年1 月19日辦理註銷重領車牌號碼為AFX-5338號,車身號碼:00 000000N號、引擎號碼00000000S號,下稱B5車),並於101 年9月17日將B1車過戶至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黃馨宣所涉 贓物等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即基於收受 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10月29日上午4時 35分後不久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 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牌、黑色同款自用小客車 (該車係黃勢宗所有、平日由黃坤皇使用,於101年10月29 日上午4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騎樓遭竊, 車身號碼:A2B00355N號、引擎號碼B0000000S號,下稱A5車 )後,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5車位於引擎室左方避震器側面 之引擎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5車之引擎號碼,而將上開 B1車之車籍資料套用於上開失竊A5贓車上,供自己使用,並 供不知情之黃馨宣使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勢宗、黃坤 皇、黃馨宣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 上開A5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 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 3835號編號1之犯罪事實)
㈡【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李睿杰於100年5月10日,先以約10萬元之代價向王竣(已歿 )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 、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目前車牌號碼為3419 -F3號,車身號碼:RKTGE8860AF015150號、引擎號碼:L15A 00000000號,下稱B6車)後,即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 0年5月13日上午8時許至同年5月20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同 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王麗美所有、平日由黃慶宇使用,於 100年5月13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旁空



地遭竊,車身號碼:PKTGE8860AF010576號、引擎號碼:L15 A00000000號,下稱A6車),再將上開B6車之車籍資料套用 於上開失竊A6贓車上。李睿杰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 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四輪車業人員陳帝勝仲介, 於100年5月20日將該車以51萬元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上興汽 車商行李昌樺,再由該商行人員於100年5月27日以53萬元價 格,將車售予不知情之正展達汽車商行,再由正展達汽車商 行人員呂學昱,向不知情之李家弘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李 家弘陷於錯誤,而於100年6月7日,以55萬元購買該車,並 於100年6月8日辦理車牌遺損換牌為3419-F3號。嗣經檢察官 就上開A6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 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始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 第3835號編號3之犯罪事實)
㈢【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李睿杰於100年3月8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詳代價取得車 牌號碼0000-00號、凌志牌、曾發生嚴重車禍之自用小客車 車籍及車體(該車目前車牌號8219-Q7號,車身號碼:JTJHW 31Z000000000號,下稱B7車),並先後過戶至不知情之黃俊 明、李仁壽李瑞文李瑞文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於100年2月18日上午6時40分許至101年5月9日 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凌志牌、黑色租賃用小客車(該車係中 租迪和有限公司所有,於100年2月18日上午6時40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JTJHW31Z000000000號,引擎號碼:3MZ0000000號,下稱A7車)後,再委 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 詳之時、地,將A7車位於前方乘客座下方之車身號碼磨滅後 ,重新打造成B7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 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林家華、唐月娥夫妻宣稱該車並無問 題,致林家華、唐月娥陷於錯誤,而於101年5月9日(起訴 書誤載為16日),以123萬元價格出售業經偽造之A7車予林 家華、唐月娥(於101年5月16日登記於唐月娥名下)而行使 之,李睿杰並於同日辦理B7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車牌號碼為 8219-Q7號,並懸掛於業經偽造之A7車上,足生損害於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林家華、唐月娥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 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7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 上情。(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編號4及104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之犯罪事實)




㈣【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李睿杰於100年9月9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詳代價,取得 車牌號碼000-00號、國瑞牌、曾發生嚴重車禍之營業用小客 車車籍及車體(該車目前車牌號5230-Q8號,車身號碼:ANE 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0000000號,下稱B8車),即 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6月28日上午 6時50分許至100年9月26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國瑞牌、黑 色自用小客車(該車係蔡碧珍所有、平日為李炎聰使用,於 100年6月28日上午6時5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振興里新光 路停車格內遭竊,車身號碼:ANE00-0000000號、引擎號碼 :1AZX034197號,下稱A8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 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B8車之 車身號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於A8車上,而偽造準私文書完 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綽號「阿國」之人及仲介 周德松,向不知情之盧宗明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盧宗明陷 於錯誤,而於100年9月26日,以51萬元購買業經偽造之A8車 (其中1萬元為周德松之仲介費,50萬元由阿國取回),李 睿杰並於同日辦理B8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1418-Q8號,並懸 掛於業經偽造之A8車上。嗣後不知情之盧宗明再於100年10 月20日將該車轉售與不知情之陳隆旺,足生損害於蔡碧珍、 李炎聰、盧宗明、陳隆旺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8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 4年度偵字第6798號犯罪事實)
㈤【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李睿杰於100年3月14日,先以17至18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 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嚴重泡水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中華牌OUTLANDER型、白色自用小客貨車籍及車體( 車身號碼:X0000000號、引擎號碼:4B12D003261號,下稱 B9車),即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 月21日下午2時許至100年4月12日前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OUT LANDER型、白色同款汽車(該車係唐子晴所有,於100年3月 21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本昌巷與無名巷口遭竊, 車身號碼:X0000000號,引擎號碼:4B12D011455號,下稱A 9車)後,再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9車之引擎號碼中末5碼( 03261)磨滅後,重新打印(11455)變造成B9車之引擎號碼



,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四輪 汽車有限公司人員向不知情之葉福財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 葉福財陷於錯誤,而於100年4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01年4 月12日),以63萬元價格將業經偽造之A9車販售予葉福財而 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唐子晴、葉福財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 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9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 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1719號犯罪事實) ㈥【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李睿杰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7月19日,先以9 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日新汽車中古汽車材料商行負責人胡 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馬自達牌 、黑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目前車牌號碼為9298-K8號 、車身號碼:00000000D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下稱 B10車),並登記於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後,即委由具偽造 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00年7月19 日至100年9月14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B10車之車身 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於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體上(下 稱A10車),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 年9月14日,以29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0車先售予不知 情之仲介宏昇汽車公司人員吳東記而行使之,再透過不知情 之宏昇汽車公司人員王世仁於100年10月4日,以30餘萬元價 格轉賣予不知情之吳慶賢吳慶賢嗣後於103年4月25日透過 不知情之張尚文、鄭文平等人輾轉將該車轉賣給王仁輝,足 生損害於吳東記、吳慶賢王仁輝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 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始查悉 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1720號犯罪事實) ㈦【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李睿杰於101年3月9日,先以12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鉅騰 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馬自達牌馬3型、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 (車身號碼:A2H03813K號、引擎號碼:A0000000D號,下稱 B11車),並於同日將B11車過戶至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李 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4月17 日上午7時30分許至101年6月16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馬自 達牌、深灰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陳孫秋香所有、平



日由陳思靜使用,於101年4月17日上午7時30分許,在高雄 市○○區○○○路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92H00409號、 引擎號碼:00000000D號,下稱A11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 文書犯意聯絡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 B11車車身號碼切割後移置於A11車防火牆上,重新打造成 B11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由不知情之吳哲偉仲介不知情之陳林郎,於101年6月16日以 56萬4千元價格購入業經偽造之A11車,再轉售予曹書銘,再 由不知情之黃順福、陳明範仲介,最後由不知情之吳佩珊於 102年8月22日,以61萬元價格購買該業經偽造之A11車,足 生損害於陳孫秋香、陳思靜、陳林郎、曹書銘、吳佩珊及監 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1車輛核 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 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4955號犯罪事 實)
㈧【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 李睿杰於98年10月26日上午3時23分許後某時,以不詳代價 向王竣(已歿)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本田牌、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現車牌號 碼為8607-F3號、車身號碼:RKTFD16508F015595號、引擎號 碼:R18A00000000號,下稱B12車),並由陳哲仁(由檢察 官另案通緝中)於100年5月25日將B12車過戶至不知情之高 倩茹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於99年6月3日上午6時許至100年8月7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本田牌、深灰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蔡秀枝所有、平 日由顏俊民使用,於99年6月3日上午6時許,在高雄市橋頭 區頂鹽55-4號旁空地遭竊,車身號碼:RKTFD16707F000000 號、引擎號碼:R18A00000000號,下稱A12車),再委由具 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 時、地,將A12車位於擋風玻璃下之防火牆車身號碼數字第3 、5、9至12碼磨滅後,重新打刻為B12車之車身號碼,而變 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 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楊東晃宣稱該 車並無問題,致楊東晃陷於錯誤,而於100年(起訴書誤載 為101年)8月7日,以55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2車販售 予楊東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蔡秀枝顏俊民、楊東晃及 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2車輛 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



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4956號犯罪 事實)
㈨【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 李睿杰於100年9月14日,先以25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胡俊 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 、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RKTFD16506F0 00000號、引擎號碼:R18A00000000號,下稱B13車),並同 日將B13車過戶至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 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9月16日上午2時55分 許至100年11月18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深灰色之 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黃馨慧所有、平日由陳盛興使用, 於100年9月16日上午2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騎樓遭竊,車身號碼:RKTFD16706F004189號、引擎號碼 :R18A00000000號,下稱A13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 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B1 3車車身號碼切割後移置於A13車防火牆上,重新打造成B13 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 知情之鼎祥中古汽車商行之廖昱翔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廖 昱翔陷於錯誤,而於100年11月18日,在大豐汽車商行內, 以43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3車販售予廖昱翔(登記於 廖昱翔之母林桂瑜名下)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廖昱翔嗣後於 100年12月23日,又將該車以49萬元價格轉賣給不知情之羅 良誌(登記於羅良誌之母賴美月名下),足生損害於黃馨慧 、陳盛興、廖昱翔、林桂瑜、羅良誌賴美月及監理機關對 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3車輛核發鑑定許 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 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098號犯罪事實) ㈩【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 李睿杰於100年10月31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詳代價購入曾 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國瑞牌、銀色自 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目前車牌號碼為9111-Q8,車身號碼 :NCP00-0000000號、引擎號碼:X939845號,下稱B14車) ,並同日將B14車過戶至自己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 、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1月9日上午7時許至100年 12月13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 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國瑞牌、銀色之同款自用小客 車(該車係蔡寶蘭所有,於100年11月9日上午7時許,在高 雄市○○區○○路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NCP00-0000000



號、引擎號碼:X946641號,下稱A14車),再委由具偽造準 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造B14之車身 號碼防偽條碼後黏貼於A14車右後車門上,重新打造成B14車 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 情之陳楚雯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陳楚雯陷於錯誤,而於10 0年12月13日,以39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4車販售予陳 楚雯而行使之,並於同日辦理B14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車牌 號碼為9111-Q8號,足生損害於蔡寶蘭、陳楚雯及監理機關 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4車輛核發鑑定 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 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107號犯罪事實)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
㈠【104年度偵字第14954、15108、15109、18188號追加起訴 書(以下簡稱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㈠】:
李睿杰與洪旭昇(已歿,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 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由洪旭昇先於102年3月20日以 不詳價格購得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中華牌、黑色自用小客貨車車籍及車體(下稱B15車),再 由李睿杰於103年5月15日下午5時40分後不久,以10萬元之 價格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中華牌、黑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貨車【該車係蔡永慶 所有,於103年5月15日下午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 ○里○○路0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X0000000號(起訴書 誤載為X0000000號)、引擎號碼4B12D007495號,下稱A15車 】,並於103年7、8月間交由洪旭昇使用,洪旭昇並將上開 B15車之車牌改懸掛於上開失竊A15贓車上行駛。嗣經檢察官 就上開洪旭昇所使用之A15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在該車防火 牆及引擎室右側防偽條碼發現A15車車身號碼,而查悉上情 。(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之犯罪事實) ㈡【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李睿杰於101年1月間某日,先以26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超 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三陽牌、白色廂式自用小客貨車籍及車體( 車身號碼:RFHSH81XBAS000029號、引擎號碼:D4HBAU00000 0號,下稱B16車),並於101年4月6日將上開車輛登記於不 知情之黃馨宣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 之犯意,於101年3月2日上午4時10分許至101年4月9日前之



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 碼0000-00號、三陽牌、白色同款廂式自用小客貨車(該車 係倡林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平日由該公司負責人林朝勝管理 使用,於101年3月2日上午4時10分許,在彰化縣○○市○○ ○路000號遭竊,車身號碼:RFHSH81XBBS000231號,引擎號 碼:D4HBBU379736號,下稱A16車)後,再委由具偽造準私 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 將A16車之引擎號碼以不詳方式磨滅,重新打造成B16之引擎 號碼,並將A16車後行李蓋上車身號碼之防偽條碼重複黏貼 成B16車車身號碼之防偽條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 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義大汽車商行之李峻傑,向不知情 之陳怡誠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陳怡誠陷於錯誤,而於101 年4月9日,以73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6車販售予陳怡 誠而行使之,嗣後不知情之陳怡誠再於101年4月15日,將該 車以85萬5千元之價格轉售與不知情之張正明(起訴書誤載 為張明正),於101年4月23日過戶登記於張正明配偶沈永華 名下,足生損害於倡林實業有限公司、林朝勝、陳怡誠、張 正明、沈永華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 就上開A16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 第15108號犯罪事實)
㈢【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李睿杰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3年7月間某日,在臺南市 安平區林默娘公園,以25萬元之價格向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徐文賢」之成年男子,購買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BMW牌三系列自用小客車【該車係上貿電機有限公司所 有、平日由陳艷秋管領使用,於103年5月31日上午6時40分 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前遭竊,車身號 碼:WBAVA75000ND05053號(起訴書誤載為WBAV75000ND0505 3號),下稱A17車】,旋即於103年8月間,將上開贓車交付 給洪旭昇(已歿,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抵償債務 使用。嗣經檢察官就洪旭昇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中華牌黑色自用小客貨車核發鑑定許可書,由洪旭昇之女友 黃鈺涵主動提出本件車輛(不包含車牌2面)供員警扣案調 查,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109號之犯罪事實) ㈣【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李睿杰基於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11、12月間,先以 7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 發生嚴重車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富斯牌、銀色框式自用



小貨車車籍及車體(目前車牌號碼為6271-R3號、車身號碼 :9BWEC05XX5P096744號,下稱B18車),於100年12月19日 將B18車登記於自己名下,並變更車牌號碼為8002-Q8號後, 即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於不詳之時、地,將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體(下稱A18車) 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焊燒後,重新打造為B18車之車身號碼 ,並將B18車車籍及車牌套用在A18車上使用,而變造準私文 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 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洪任賢宣稱該車並無問題 ,致洪任賢陷於錯誤,而於101年3月13日,以20萬元價格將 該業經變造之A18車販售予洪任賢(登記於其親人劉志維名 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洪任賢、劉志維及監理機關對車 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8車輛核發鑑定許可 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 ,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8188號犯罪事實)四、【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104年度偵字第15965號追 加起訴書):
李睿杰經由陳慧增(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之介紹,知 悉車號000-0000號之毀損車體與車籍欲出售(原車號0000 -00號,車身號碼00000000D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 下稱B19車),而於102年6月21日購入B19車之毀損車體與車 籍(向陳慧增借用陳慧增之母陳馬敏貞之證件,而先登記於 陳馬敏貞名下)後,即基於收受贓物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於102年6月21日16時許至102年7月10日前之某時,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該車係林嘉慶所有,登記在其母何秀菊名下,車身號 碼00000000D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於102年6月21日 16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700巷口發現失竊,下稱A19 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19車之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磨 滅後,重新打造為B19車之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而偽造準 私文書完成。再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7月 10日將業經偽造之A19車交予不知情之陳仕霖使用,並登記 於陳仕霖之配偶查新怡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嘉慶、 何秀菊、陳仕霖、查新怡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警於103年5月31日在臺南市仁德區尋獲後予以查扣,並 對A19車予以鑑定,而查悉上情。
貳、案經鍾兆鍹、杜慶宗林珠亮(105訴263號)、楊東晃、羅 良誌(105訴356號)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 二大隊,林家華、唐月娥(105訴356號)訴由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林嘉慶(105訴897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下列其餘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李睿杰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105訴263號本院卷五第 83頁背面、105訴356號本院卷一第109頁背面、105年度訴字 第579號本院卷一第181頁背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本院卷 一第47頁),檢察官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 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 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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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輪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