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27號
TPDA,107,簡,27,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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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宣德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被   告 鄭宇辰 
      謝綺妮 
      陳潔梅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定有明文。又關於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限於:1.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 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 、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5.依法律之 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故非屬上開事件之公法上爭議 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1.原訴願決定書裁處罰 鍰請求廢棄,因有違法或是不當請求法院撤銷。2.請求合併 撤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裁處總金額25,010元整。3.原告依法 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40萬元之全部或是其中 一部的賠償與給付,請求法院判賠被告連帶共同賠償給付原 告總金額40萬元直至賠償給付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是 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撤銷25,010元之罰鍰處分,訴 之聲明第3項係合併請求40萬元(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其 標的價額已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又 被告機關之所在地為臺北市,自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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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