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249號
TPDA,107,交,249,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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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49號
原   告 孫漢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
  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
  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查原告起訴狀未依上揭規定,載列被
  告之代表人梁郭國(可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
二、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繕本、補正書狀及繕本各
  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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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