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朝(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
,對於民國107年4月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92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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