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292號
TPDA,106,簡,292,2018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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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朝(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
,對於民國107年4月2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92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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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