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93號
TPDV,107,除,693,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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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林瑞玲 
訴訟代理人 林瑞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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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日盛證券投│日盛日盛證券│20-D1-01-0017000-9│1 │15,000│
│ │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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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