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華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義
訴訟代理人 黃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6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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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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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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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泱工程顧│彰化商業│106年8月25日│93,970元 │MN1957099 │
│ │問股份有限│銀行中正│ │ │ │
│ │公司 │分行 │ │ │ │
│ │黃宏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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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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