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99號
TPDV,107,除,599,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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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台灣佳耐美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野淳一郎

代 理 人 楊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99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笙貿易有│兆豐國際│106年12月31日 │136,905元 │CK0012146 │
│ │限公司 呂│商業銀行│ │ │ │
│ │勝雄 │南京東路│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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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佳耐美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