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杜明峻
訴訟代理人 方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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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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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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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79-ND-15087-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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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79-NX-226-4 │1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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