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84號
TPDV,107,除,584,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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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黃文哲(即黃金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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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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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7ND-0029069-0│1 │1000│
├──┼─────────────┼───────┼──┼──┤
│0002│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5824-8│1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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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