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83號
TPDV,107,除,583,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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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陳心潔 
代 理 人 洪志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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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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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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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心潔│玉山商業│106年8月10日 │38,000元 │5601726 │
│ │ │銀行松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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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心潔│玉山商業│106年9月10日 │38,000元 │5601727 │
│ │ │銀行松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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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心潔│玉山商業│106年10月10日 │38,000元 │5601728 │
│ │ │銀行松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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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