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50號
TPDV,107,除,550,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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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田太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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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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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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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柏魁工程有限│永豐商業│106年8月10日│30,062元 │5811071 │
│ │公司 林永興│銀行和平│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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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太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