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10號
TPDV,107,除,510,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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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毛陳甚(即毛永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簡文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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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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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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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683845-2 │ │1 │2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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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